

附件1:
四川省矿产储量评审专家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矿产储量评审专家的管理,规范矿产储量评审专家行为,提高矿产储量评审专家素质和执业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参照《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事部、国土资源部人发[1999]33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矿产储量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依照本办法取得《四川省矿产储量评审专家资格证书》,受聘于四川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从事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及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评审专家与储量评估师具有同等责、权、利。
第三条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对评审专家实行统一管理,负责评审专家的考核、业务培训以及监督、指导工作。
第四条 取得评审专家资格的人员,须参加四川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统一组织岗前培训、定期培训和考试。考试通过者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颁发《四川省矿产储量评审专家资格证书》。
第五条 《四川省矿产储量评审专家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由四川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组织重新考核、认定。该证书在四川省内有效。
第六条 评审专家可受聘承担下列业务:
(一)参加矿产资源勘查类报告评审;
(二)参加资源储量核实类报告评审;
(三)参加建设工程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评审;
(四)参加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技术审查;
(五)由四川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 评审专家享有如下权利:
( 一 )承担评审业务工作;
( 二 )按照规定获取相应数额的劳务报酬;
( 三 )参加四川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组织的有关业务培训;
( 四 )向有关管理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
第八条 评审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熟悉掌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标准的要求;
(二)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承担评审工作的项目,提出署名评审意见,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三)对承担评审的有关资料严格保密;
(四)与管理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并为其提供有关咨询服务。
第九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构成犯罪的,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责令其限期改正,直至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不按时不认真完成评审及相关工作;
(二)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承担评审及相关工作;
(三)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不正当酬金或其他财物;
(四)弄虚作假,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给矿业权人、评审机构造成损失。
第十条 对伪造学历、资历、专业技术职称,骗取评审专家资格者,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取消其资格,收回证书。对凡被取消评审专家资格的人员,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其评审专家资格的申报要求。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四川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四川省矿产储量评审专家考核办法
一、考核组织工作
成立四川省矿产储量评审专家考核小组,全面负责四川省矿产储量评审专家的考核工作。
二、申报的专业范围
申请人须按地质矿产、物化探、水工环、采矿、选矿、矿产经济(含可行性研究、矿山设计)的专业类别申报四川省矿产储量评审专家。
三、申报的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省有关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法律法规,熟练掌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相关技术要求;
(三)服从评审机构工作安排,具备参与储量评审工作时间;
(四)大学及以上学历(优异者可据情况放宽);
(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六)从事相关专业10年以上,且具下列条件之一:
1、 全过程主持(或以主要技术骨干身份全过程参与)过中型以上矿床或水源地勘查工程(包括勘查报告编制),并全过程主持(或以主要技术骨干身份全过程参与)过中型以上矿床或水源地建设项目的勘查报告的审查工作。
2、参与十个以上中型或大型储量报告的评审。
(七)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申报须提交的材料
(一)四川省矿产储量评审专家申报表一式三份(附件3);
(二)申请人身份证、毕业证、专业技术职称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三)主持、参加或审查、评审的主要技术成果资料报告封面、责任栏的材料复印件一式三份。
五、推荐申报与考核程序
(一)申报
自愿申报。由本人填写申报材料,报送到所在地勘系统(或单位)。各地勘系统(或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查和初步考核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初步考核合格者名单及其申报材料统一报送到四川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
(二)考核
省厅组织考核小组对被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进行逐一审核,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调查,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投票表决,票数达80﹪以上者通过考核。
(三)结果公示
省国土资源厅将对四川省矿产储量评审专家考核结果在省国土资源厅网站(www.scdlr.gov.cn)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若无异议,通过考核者获得四川省矿产储量评审专家资格,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成为四川省矿产储量评审专家。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杜金锐 18683680317 文雪华 15928066219
联系地址:成都市武侯区万丰路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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